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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
释义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如何证明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包括后续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及时足额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要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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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