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 2、亏本经营对招投标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合理低价应该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一些大宗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一些设备、原材料的采购,都可以用这种。合理低价的关键之一是确定相关的计算系数和基准价的计算公式。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