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慢性疾病报销标准为:每年起付标准300元。治疗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城镇职工80%报销,城镇居民低档缴费成年居民50%报销,高档缴费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60%报销。 法律分析 慢性疾病卡报销标准为:每年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规定的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城镇职工报销比例为80%,城镇居民报销比例为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的50%,未成年居民和按照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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