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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受干股问题是什么
释义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一、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哪些
    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情形具体如下: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翰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总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点在于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②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③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获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2)索取或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数额较大
    数额在5000元以上。
    2、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要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1)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2)“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三、常见的受贿情形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翰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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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