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保证做到“人见人”交接班,接班驾驶员接车确认后,交接人员方可下班。 2、交班时,保持车辆内外的卫生清洁,严禁车身污泥堆积现象。 3、交班时,保证轮胎的气压充足,并将备用轮胎补充完毕。 4、交班人员应对当班的车辆运行情况对接班驾驶员进行告知,如有故障,立即开据维修单进行维修整改,严禁交接“带病”车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责任由交班人员承担。若发现交班人员隐瞒车辆故障,接班驾驶员可拒绝接车并上报车队按规章制度处理。 5、接班确认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点检,保证车辆的润滑油品添补充足。接车后,因交接班不到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班驾驶员承担。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