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房绿地率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现行的工厂绿化率的规定要求是工厂的绿地率要求不小于20%。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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