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进行抵押财产的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人的房屋; 3、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4、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5、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6、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7、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