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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债房产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
释义
    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认解除查封->准备材料寄给相关部门->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不愿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办理过户;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一)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三)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四)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拓展延伸
    抵债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
    抵债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是指在房产抵债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风险问题。首先,抵债房产过户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包括办理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等。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抵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务人可能存在拖欠债务、抵押物价值下降等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债权人需要审慎选择债务人和抵押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在进行抵债房产过户时,务必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结语
    在进行抵债房产过户时,我们需要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书面寄给有关部门。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时,可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若一方不愿履行,则银行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我们可寻求法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抵债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意风险防范,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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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