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生儿应当自出生之日起30日内,由出生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出生登记。若在卫生院生小孩,应由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未及时办理,可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应当自出生之日起30日内,由出生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不得办理户口、身份证等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在出生登记、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死亡登记等民政行政管理活动中,公民有权利和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有关事项,并有权利查询、复制和更正个人身份信息。对于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户口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未经户口登记的新生儿不得办理其他证件。 因此,对于在卫生院生小孩未及时办理出生证明的情况,家长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出生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