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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待遇标准
释义
    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 故,若其母亲的困难大,其丈夫死后对她的遗嘱生产困难补助善不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在其子死后,应该根据实际困难给予补助。 如果,你们公司是企业单位,那么则应该按照法律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五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第六条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第七条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八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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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