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处理规定 |
释义 | 1、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2、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3、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 一、上市公司公告规则 (1)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2)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二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上市公司公告规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具体如下:1、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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