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适。既不是销赃金额也不是原价,而是失窃时的市场价值,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不合理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盗窃罪的构成要见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