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 |
释义 | 【电子签名】中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 2005年4月1日之前,网络世界的任何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但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被称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拉开了数字信息化时代的立法序幕。这部法律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的协议从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 电子签名法 产生的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电子商务有了一定的发展,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进入快速增长期。但是制约中国电子商务的瓶颈就是法律真空。 2001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成立,成立后就开始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研究,但是推行电子商务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而是多部法律,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就“电子签名”这个部分先开始立法。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电子签名,就无法签订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交易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 《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数据电文;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签名法 适用的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当时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但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 对于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政务的适用范围专门增加了一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三 监管部门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缺乏信任,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签名法原草案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如果出现诉讼,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在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信息化领域,电子签名的应用还欠缺明确规范;电子签名法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实施过程当中,普及的难度很大。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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