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销售统一专票的抵扣方式如下: 1、一般纳税人购车,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才可以抵扣; 2、如果购车是自用的话,只能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只有拿着机动车销售发票才可以上牌),符合抵税规定的车,同样可以抵扣增值税; 3、如果购入汽车作为商品买卖,那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 4、如是企业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填证号; 5、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如果购买的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那就是允许抵扣的,商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卖车的应该是一般纳税人,开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抵扣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