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昆山社会我“龙哥”动刀反凉凉,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事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而且此后刘海龙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以及抢刀行为,都可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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