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对未报告、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罪实行怎样的刑罚? |
释义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严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主要针对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和负有报告职责的工作人员,如受到领导胁迫不报告的,领导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严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不报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只能是在劳动关系中负有报告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过,负有报告职责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受到了有关领导的胁迫,不让向上汇报安全事故,该领导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法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等。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和负有报告职责的工作人员。同时,如果有关领导胁迫不让工作人员向上汇报安全事故,该领导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或者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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