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成年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由当地乡镇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