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唯一拥有安置房吗? |
释义 | 安置房是共有财产,不是户主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适当的房屋,并结算差价。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共有财产,不是户主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拓展延伸 业主是否享有独家安置房权益? 业主是否享有独家安置房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业主在拥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享有独家安置房的权益。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征收、拆迁等,可能会对业主的权益产生影响。在这些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补偿或重新安置。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来确定。建议业主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结语 安置房是共有财产,不是户主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县级政府应提供房屋并结清差价。对于业主是否享有独家安置房权益,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和政策来确定。建议业主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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