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百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木地家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室其地面积标准和室其地由请各件,不符合由请各件的不得打准空其地。”因此,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外,一处室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干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或以上的土地。并且,宅基地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虽然接发十地使用证时一般果用户主的名称进行记,但该十地使用权的主休草户主个人所代美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日木,结婚证笔资料来判新。但子女长大成人并分户的,在不能满足居住条件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