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效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没有无效事由或可撤销事由或效力待定的事由就是有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协议无效;法律其他规定等。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也会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