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的认定条件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4、患职业病的。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