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承销与发行基础知识总结 |
释义 |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 狭义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重合。 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放松金融管制,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三个方面)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核准型和注册型。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 1998年以前,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行政推荐)。→199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核准制度),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通过上市保荐制度。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自办发行;发售认购证(有限量、无限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储蓄挂钩;上网竞价;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定价;配售(基金及法人、二级市场投资者);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8年3月**证交所在首发上市中首次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的启动)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 双保机制。 (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4)诚实守信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国债承销团种类 承销团成员的数目要求 承销团资格有效期限(年)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40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60家(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承销业务的资格(要点) 额外条件: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记财)。 六、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投资银行部门应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经营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指标 比例最低限度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负债 净资产/负债 七、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核准制: 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真正反映股票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保荐制度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主板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家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发起人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起人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两者的差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 ▲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股权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 股票,可转让流通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较方便) ▲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变更要求 (1)有限→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增加: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减少(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经营亏损): ▲减少股份数额 ▲减少每股面值 ▲以上兼而有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含义: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任职期内,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不允许回购,除了: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项目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定义 ▲(出资额/资本总额)或(持有的股份/股本总额)≥50% ▲依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非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行为规范 ▲杜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关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