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竞争性谈判不属于公开招标,而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实施方式,政府采购和招标是有区别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采购主体以及采购资金来源。竞争性谈判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