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商店卖假货保健品,服用后身体不适,法律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释义 | 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某商店卖假货保健品,服用后身体不适,法律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导读:5月6日,龙沙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某家土特产商店中买到疑似假的保健品鹿鞭膏,服用后引起身体不适。接警后,龙沙分局委托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该鹿鞭膏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地那非”。 经侦查,齐齐哈尔市居民岳某利用其经营的土特产商店为掩护,将从吉林省王某处购进的鹿鞭膏贴标后,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和20余个下线代理商销售。吉林省王某从河南省郑州市刘某处购进西地那非原料,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膏等保健商品对外销售。为实现对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龙沙公安分局联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缜密侦查、深度经营,一个涉及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 目前,龙沙公安分局已依法对29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可能有人会分不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我们接下来就来介绍下这两个罪名,以及它们的区别。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成立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