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南京取公积金需要带的材料具体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综上所述,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其家庭成员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职工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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