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贫困理由包括: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所说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所在省统计局当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统计数为准。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政府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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