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公安、司法人员制作;而现场笔录是由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制作; 2、内容不同,勘验、检_笔录的内容主要是记录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勘验、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品检验笔录、人身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而现场笔录是对违纪案件的有关现场进行检_时所做的笔录; 3、制作依据和手段不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手段;而现场笔录的制作依据是党纪条规,不能采取侦查、强制手段,如在检查过程中涉及对相关物品的专门性检查,应协调公安、司法机关派人进行; 4、效力不同,勘验、检_笔录不仅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其经审查后也可以直接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而现场笔录只能适用于违纪案件的处理,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现场勘验笔录的作用如下: 1、勘验是为了写出勘验笔录; 2、勘验笔录我国侦查案件和审判案件的重要用法之一; 3、勘验笔录包含了现场和证人所描述的内容关于勘验笔录不同的案件勘验笔录也就不同。 综上所述,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区别主要在主体,内容,制作手段与方式,效力方面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