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是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 2.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3.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 4.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