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
释义 | 一般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严格执行法定流程,先勘察,后设计,最后再施工,要依法发包,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肢解发包,要按合同约定保障工期,如果建筑工程的材料是施工方自行采购的,对采购的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施工方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主要责任有哪些? 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严格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3、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4、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5、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有哪些?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方式有哪些?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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