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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释义
    一、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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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