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 工伤 和 生育保险 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 工伤保险 的农籍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天津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 基金财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 社会保险法 》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