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籍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登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报变更籍贯登记。籍贯的填写一般有两种:第一种直接写出生地,写到县或者区一级就可以;第二种是填写省、市、行政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