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办理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还应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报送不同的开户资料。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