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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释义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1、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
    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
    3、客观上干扰了合法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单位犯本罪的,适用双罚制。
    一、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形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而处罚。
    二、关于黑广播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安徽伪基站最新判刑标准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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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