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
释义 | 北京职工在购买房屋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但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同情况所需材料是不同的。比如首次提取公积金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需要的材料有所不同。下面将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些问题。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管理中心应对职工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经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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