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 |
释义 |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一、行政处罚如何交罚款 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加处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来之后该怎么处理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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