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消除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服和语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按照第一项规定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