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刑事案件中,孕妇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该取保候审;二是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造成社会危险。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妇在取保候审后继续疯狂犯罪,因此不应适用于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