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
释义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 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20%.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1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10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万元,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扣(500+100+1000)?20%=3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1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5%.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410-500-100-1000-80-320)?30%=123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410-500-100-1000-80-320-123=287万元。 如果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40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0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400-500-100-1000-80-320=400万元。该税收筹划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400-287=1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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