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是: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10.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依法予以排除。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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