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意见是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是单独一个类别的证据。言词证据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鉴定意见属于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