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于雇佣公司自身的原因停止工作,停止生产,向员工请假期间支付工资。根据假期的长短,工人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决定支付假期工资的基准。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发放工资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工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假期不超过工资支付周期(通常在30天以内),支付工人正常全额工资。假期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时,工人提供工作(例如正常上班、工作)时,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假期工资的工人不提供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关于停产,停产假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工人不提供工作的,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广东省规定,如果停止工作超过工资支付周期,使用者安排工人工作,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额的公司未安排工人工作,公司支付工人当地最低工资的80%以上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停止,停止休假期间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工人标准工资的80%以上的假期工资的假期超过1个月的,公司支付最低工资的80%以上的工资。停止工作,停止工资的支付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