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与定位 |
释义 | 根据信托业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把信托业务的重点应放在金融信托,金融信托又以资本市场融资(直接融资)为主。 从我国的储蓄结构来看,个人储蓄是国内储蓄的主要来源,而证券投资信托是受个人投资者欢迎的信托产品。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证券投资信托,把个人储蓄转化为投资,支持经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量占总量的55%,超过证券公司。 (1)投资基金业务 开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比证券公司具有竞争优势。首先,信托投资公司有过直接投资的经验;其次,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的信托公司有高新技术的背景。 产业投资基金应是封闭型基金,因而应该允许其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在国内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也可以管理投资于我国产业的境外投资基金。 (2)资产信托业务 政府把企业资产信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信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对其进行管理,拥有全权处理资产的权利,可以转让,可以重组,重组成功后可以上市,也可以转让部分股权,用获得的资金重组别的企业。 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企业资产,不仅要运作资产,同时对于控股企业还要参与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挑选和监督经营者等。 一、申请信托投资公司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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