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董事的任命或选举应遵循严格的法定比例和选举程序 |
释义 | 按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投资者约定,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投资者自行委派或撤换。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决定自己一方出任的董事人选或撤换自己所委派的董事,单方出具委派书或撤换函即可。同时法律也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在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投资者不能自行决定某一董事的人选。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参照国内外的规定,我们理解,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情况下,小股东有可能联合起来,将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权集中投在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的身上,从而使其推荐的人选当选。 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人选资格、选举程序做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我们理解,累积投票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削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就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还要对董事会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将会削弱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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