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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释义
    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和零售的许可证需分别向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局和文体局办理。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书、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部门审批,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还需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书、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省级部门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可以分别到当地的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的文体局办理。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书;(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结语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可分别向当地的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当地的文体局办理。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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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