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向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要求户口回原籍落户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二)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足,是否符合落户条件,经确认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三)由落户地派出所将相关资料报行政审批科审核、审批(四)审批同意的,落户地派出所(办证中心)通知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