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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戴河疫情防控政策
释义
    做好个人防护,主动核酸检测,不聚集,外来人及时报备。
    一、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良好卫生习惯,出入商场、超市、机关单位等公共场所,要主动配合测温、扫场所码、信息登记等防控措施。
    二、主动参加核酸检测。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乡镇、社区(村)的组织安排,在居住地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做到“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三、非必要不离绥。非必要不前往高低风险地区及七日内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地区。如确需离绥,提前向所在乡镇、社区(村)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减少聚集性活动。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场所,不组织、不参加广场舞、下棋打牌等聚集性娱乐活动,尽量少串门、不扎堆。
    五、关注权威疫情信息。实时关注官方媒体发布消息,不在社交网络群组、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平台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
    六、外地返回人员及时报备。外出返回我县人员或县域外来绥人员,在来返绥前24小时在“福禄行”小程序报备,同时向所在乡镇、社区(村)报备,主动告之行程史及来源地疫情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居家隔离要做到足不出户,居家健康监测要做到不聚餐、不聚集、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违反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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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