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徐州征兵心率要求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心率60~100次/分;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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