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的东西放小区里丢了,物业应该赔偿吗??我的东西放小区里丢了,物业应该赔偿吗?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实际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以标的物的交付和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合同形式,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所以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非以交费为准。如果双方都认可东西已交付并由物业接受,那么该物的保管合同就生效了,物业公司就负有保管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小区停车场)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综上,如果物业公司既不能证明是业主丢失东西,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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