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前一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当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上一年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当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当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 划型标准 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